在一定期间内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9-08 10:25) 点击:163 |
在一定期间内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⑴ 这一规定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没有从实质上否定男方的离婚要求。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⑵ 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本条限制。这是因为,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是出于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已有思想准备,不及时受理,可能更加不利于对孕、产妇和胎、婴儿的保护。⑶ 在此期间,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也应准许。⑷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本条规定限制。⑸ 这一规定只是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程序性规定,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离婚登记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2.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本人亲自到现场办理登记离婚。对于夫妻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依诉讼程序进行,。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3.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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