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贸易合同时仲裁协议条款如何考虑?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7-01 16:05) 点击:143 |
在签订贸易合同时仲裁协议条款如何考虑? 如前所述,仲裁协议条款通常都是由外商事先拟定好的。这是何等危险的做法。笔者强烈建议仲裁协议条款应由我方主动拟定。只要是合乎情理的,外商就没有理由不接受;若外商提出极不利于我方或坚持他们自己的条款,我们就要慎重考虑其目的何在了。换言之,就是要考虑其是否有故意设置仲裁陷阱的可能性。在仲裁机构的选择上,笔者倾向于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会仲裁院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所适用的规则可以选择这些常设机构自己制定的,也可选择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这里需要强调两点:一是最好在选定了一个仲裁机构作为委任机构的同时,要明确规定其也作为仲裁程序下的行政管理机构;二是若是选择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就要考虑到所选择的仲裁机构对该规则的采用方法。比如,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仲裁管理程序第9条第1款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中的第3、第18和第19条分别规定的仲裁通知、仲裁申请和答辩状必须递交至该中心以由其转寄至其他当事人。 通常情况下,合同中的仲裁协议的主要条款都是这样约定的: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纠纷或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双方同意依据XX规则,在XX地点提交XX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但是笔者认为,为了有效遏制一些不法外商利用仲裁协议进行恶意欺诈,我方可考虑在此基础上再加上类似这样的描述:只有当双方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有关纠纷或争议最终没有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一方当事人方可提交仲裁。这样考虑的理由是,因为仲裁的特性之一就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治性,既然有这样的约定或声明,双方都要受其约束,此外,没有这样的书面声明,仲裁机构也就不能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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