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的例外约定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10-28 12:39) 点击:376 |
合同审查的例外约定 商业秘密提供方同意第三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形: 1、按照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要求对企业工商注册基本信息和评价结果进行披露,以便公众查询,为参评企业扩大宣传; 2、该商业秘密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 3、能书面证明接受方从提供方收到商业秘密资料之前已经熟知该资料; 4、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接受方的资料; 5、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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