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实用性?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9-09 15:58) 点击:189 |
什么是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根据这一规定,发明创造具备下列条件即认为其具有实用性: (1)产业实用性。这里的“产业”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工业、农业、矿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要在任何一个产业部门能够制造或者使用,能够在实践中实现,就说明它具备了产业实用性。 (2)可重复再现性。所谓“可重复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所记载的技术内容,这种重复实施不受客观因素的影响,并且重复实施的结果是相同的。比如,根据产品发明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有关的技术人员能够制造出相同的新产品,说明该项发明具备了可重复再现性,但是,类似像上海新浦大桥这样的整体建筑受特定地理位置、地理环境和地质条件等限制的技术方案,就不具有可重复再现性,因为它不可能在其他地点完整地再现。 (3)有益性。发明创造的有益性,是说一项专利技术实施后应当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具有良好的技术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任何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的发明创造,则因缺乏积极效果而不能授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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